【信息来源:】 【信息时间:2024-03-26阅读次数: 】 【字号 大 中 小 】 【我要打印】 【关闭】
根据《关于在新县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》,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市场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提供“信用中国”、“信用河南”、“信用新县”等信用网站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,推动信用核查工作深入扎实。
在招投标活动中,法律要求市场主体提供“信用中国”、“信用河南”、“信用信阳”、“信用新县”等信用网站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,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。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,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,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,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。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加分;对信用报告中存在失信行为和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,应根据失信行为的类型和程度,限制或禁止参与投标,充分发挥信用在招投标领域的重要作用,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,营造“守信受益、失信受约束”的社会氛围。